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时间?
2026-05-13 14:51
来源:广东省民政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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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》第四条,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,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,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,接受年度检查。
根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》第四条,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,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,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,接受年度检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