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转发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
现将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》(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国家档案局令第61号,2026年4月20日公布,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)转发给你们,并提出如下要求,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。
一、2026年9月1日及以后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,其城建档案管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。
二、2026年8月31日前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,其城建档案管理原则上按照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》(1997年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,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第三次修正)执行;相关单位,也可参照上述新规定执行。
附件: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》(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国家档案局令第61号,2026年4月20日公布,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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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8月26日

